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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方保险公司先垫付无责方财产损失赔偿
发表时间:2007-10-02 21:39:35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点击数:
“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要赔400元?”这是在交通事故中,很多无责车主经常会说的一句话。根据交强险规定的这400元的无责赔付,在实际操作中碰到不少困难。10月1日起,温州市各财险公司将简化交强险无责赔付手续,实际赔付中双方车主都将不再那么麻烦。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无责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使最终认定对方负全责,无责车主也须向肇事方支付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财产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这400元的无责赔付规定给无责方和全责方都带来了不少麻烦。一方面是无责方不愿意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要扣除400元,而全责方又无法从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那里拿到400元。双方因此意见纷纷,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投诉。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经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全市16家财产保险公司一致决定,从10月1日起,简化交强险无责赔付操作手续。
据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柯以忠介绍,实行新的无责赔付操作办法后,对事故双方,持有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交强险保单,在本省境内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辆以外财产损失的无责或全责交通事故时,全责方不必再向无责方索赔这400元,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也不再扣除400元。而是采取先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为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垫付400元,再由无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财务结算的办法解决。这样一来无责方也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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