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然适用,即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并追加承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第六条,重庆高字关于建设工程实行固定价合同的结算问题也出具了指导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