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收益分配和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统一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向军队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军队空余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军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相关费用,统一并入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开转让的,转让收入归军队所有。受让人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过户中的有关费用,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军队所得的转让空余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军队单位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营〔2007〕183号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2007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通知要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为此,总后勤部确定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确认书制度。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经总后勤部批准后,转让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相关附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确认书适用范围。《确认书》适用于今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用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项目。2007年1月31日以前,巳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59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截止2007年7月1日,《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停止使用。
三、确认书申领办法。严格实行先缴费后发《确认书》制度。转让单位收到总后勤部批复后,根据批复中明确的数额,将土地转让费上缴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按照总后勤部批复内容,向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确认书》。
四、确认书使用管理。《确认书》由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确认书》的相关附件包括:转让土地界址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土地权属文件等。《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申领。
附件:《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样式(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