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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未依法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

 

发表时间:2016/4/28 19:13: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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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识产权有其相应的权利保护范围,对权利的使用突破了保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福建汤臣倍健公司所享有的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限于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而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       ”标识,突破了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4.标识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要件。标识是否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应从权利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行为人对标识的使用,是否会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汤臣倍健”字号的知名度高,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       ”标识具有不正当性,而被诉侵权产品因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5.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在注册商标被依法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判断。注册商标如未依法实际投入使用,并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更不会造成权利冲突,故要求禁止使用一项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虽然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退热贴、创可贴上使用“       ”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均不是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福建汤臣倍健公司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具体行为,也就未出现造成市场混淆的实际情形,故汤臣倍健公司要求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第7695842号“        ”注册商标并禁止转让该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因此改判驳回了禁止使用、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诉求。

  本案案号:(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56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31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谭海华  吴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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