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视频聚合行为是以破解他人网站所设立的防盗链技术保护措施来达到深度链接目的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该类技术措施是通过设置口令等手段限制他人浏览作品,从而可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接触、欣赏作品。另一类技术措施是“保护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即防止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等的技术措施。我国著作权法既禁止避开或者破坏“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也禁止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措施”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本身即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如果视频聚合服务商以破解防盗链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与正版视频网站进行深度链接,该破解行为本身即应被认定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此作为请求权基础,来追究视频聚合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如果视频聚合网站未经许可与正版影视网站建立深度链接,由于认定帮助侵权以存在著作权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此时视频聚合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但如果视频聚合网站直接与第三方盗版网站建立定向深度链接,则著作权人可以从帮助侵权的角度,举证证明视频聚合行为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视频聚合网站与正版影视网站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视频聚合网站在不需要付出版权许可使用费、购买服务器、宽带等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与以正版网站建立深度链接的方式,将正版视频网站的影视资源在其自有的播放器里进行播放和呈现,有时甚至还屏蔽正版影视内容中的广告服务,该不诚信竞争行为破坏了版权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祝建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