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4/14 16:3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使用“山宝”作为字号之前,原告注册在破碎机等商品上的“山宝”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江苏山宝集团”等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本案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2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54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邵 勋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