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事律师:为了防止判定结果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应当采用消费者的标准而不是设计者的标准;但是,采用一般消费者标准,又会存在不能区分创新设计和非创新设计、不能判断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的设计要点等弊端。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中,应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界定的一般消费者,与传统标准相比,增加了弹性和灵活:一方面,这个判断主体能准确区分出产品的公知设计、惯常变换等共性特征与创新特征的区别从而准确把握外观设计,虽然还远低于普通设计者的水平,但显然高于消费者的实际认知水平;另一方面,这个判断主体在比对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其认知能力也同时相应提高。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