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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1/21 11:53: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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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注意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具体到本案,多棱公司在两次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均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其申请法院对恒盛公司采取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之后,由于涉案专利两次被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亦属合法。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诉讼行为虽然历经多次反复,但均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有效性发生变化有关。而涉案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发生多次变化,系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评判存在不一致导致。这些情形的发生并不以多棱公司的意志为转移。另外,涉案的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类型不同,在授权时已经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状态相对稳定。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多棱公司在申请该发明专利或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明知其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存在其他明显的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或无效的情形。因此,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本案案号:(2013)榕初字第823号,(2014)闽民终字第236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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