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杜大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顺强,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生,该公司出版发行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4楼217号。
委托代理人张振江,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8号楼26号。
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城西乡工业大道海口保税区6号厂房西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泰文。
本院在审理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巫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