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动纳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动纳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6(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巫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