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街和光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吕德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睿,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2号楼2门301室。
被告北京若石坊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若石坊健身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巫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