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门仓六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彤,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营业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如意里9号楼674号。
被告赵年。
被告北京望京汉方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南湖渠(中旅旅游汽车公司)楼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年。
本院在审理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年、北京望京汉方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北京汉方洲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巫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