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冒光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方东,男,满族,1975年5月21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北园2号楼4单元401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罗之声文化公司)诉称其对歌曲《吉祥三宝》享有著作权。2005年5月,该公司发现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阳光科技公司)在12530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吉祥三宝》手机彩铃下载。普罗之声文化公司认为龙腾阳光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享有权利的歌曲《吉祥三宝》作为彩铃下载,侵犯其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腾阳光科技公司:停止在网络中对歌曲《吉祥三宝》的传播,在所传播的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庭审前龙腾阳光科技公司提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与普罗之声文化公司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对歌曲《吉祥三宝》词曲的使用;
二、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二月九日前支付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整;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310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26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巫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