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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犯罪律师]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认定

 

发表时间:2013/4/23 22:49:5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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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经济犯罪律师]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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