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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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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发表时间:2008-12-7 8:46:27 来源:51Labour.com 作者:
“
最低工资
”
或者
“
基本工资
”
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
、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
劳动合同法
仅对高收入者
经济补偿
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
“
三倍
”
和
“12
年
”
的计算封顶。
三、
经济补偿
的支付时间
《
劳动合同法
》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
对
经济补偿
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
,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
经济补偿
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
经济补偿
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
经济补偿
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
的,是否需支付额外
经济补偿
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
办法》(劳部发〔
1994
〕
481
号)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
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该
经济补偿
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
经济补偿
金。
劳动合同法
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
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
经济补偿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
经济补偿
?
《
劳动合同法
》第
48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
经济补偿
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
经济补偿
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六、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经济补偿
的支付方法
《
劳动合同法
》第
97
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
的,
经济补偿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
2000
年
7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
2007
年
7
月
1
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
年
6
月
30
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
2008
年
6
月
30
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
经济补偿
?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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