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弥补,具有补偿性;额外经济补偿金是行政机关以规章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规定的一种处罚,具有惩罚性。
目前,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时候,常常以一些“莫须有的罪名”作为理由,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表面形式掩盖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拒绝支付的非法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因此而产生争议,形成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这样的劳动争议后,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是合法,用人单位应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司法机关一般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同时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将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理由,用人单位将会滥用这种权利,违背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原意,并将使具有惩罚性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失去规定的本意,最终侵害弱势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
首先,这样会使某些企业怀着侥幸的心理,将本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冠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表面理由。现在的状况是,只会有一部分劳动者愿意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裁决或判决作出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后,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无非是解除合同的同时就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另外一部分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劳动者,将得不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所有权益。
其次,这样将没有任何用人单位再愿意主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参加到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程序中,这样诉讼既使劳动者损失了财力更浪费了时间。而后得出的结果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
再次,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补偿。将对经济补偿金的争议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理由,会导致除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他情形均不会产生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将失去规定的意义。
因此,应当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是由司法机关确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在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也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够真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法规设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