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某食品公司与员工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对方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该企业除向林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作10年被辞退,没拿到经济补偿金
1994年11月,林女士受聘于福清某食品公司,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林女士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她曾要求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对方没有同意。
2006年1月19日至2月15日期间,林女士请年假。同年2月,食品公司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15日”的离职证明给林女士。她很快就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清单,但没有将该清单交给公司的人事行政部,就离开了这家企业。
事后,林女士觉得自己在这家企业辛辛苦苦干了多年,却被突然解聘,而且连应得的补贴也没拿到。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将这家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等。
用人单位还得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林女士在食品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后,曾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可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提出林女士系自行提出离职,但未对此举证证明。因此,对该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因此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2.1981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099万元及拖欠的工资630元,补缴自1995年1月起至2000年7月止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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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弥补;额外经济补偿金是行政机关以规章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规定的一种处罚,具有惩罚性。按照劳动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