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本报讯(武法 记者 李凌鹏)开大会时,成都某贸易公司员工孙女士和老总大吵一架。老总一怒之下要她“走人”。孙女士起诉公司,要求赔偿4400元。近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老总让“走人”,公司也得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孙女士原本是本市某贸易公司职员,2003年来公司后一直从事内勤工作。2007年10月7日,在公司员工大会上,孙女士和公司老总发生争执,双方当场大吵了一架,老总一怒之下要她“走人”。大家都以为这只是一句气话,但孙女士从此再没回公司上班。当月26日,公司以孙女士连续旷工10天为由,将孙女士除名。于是孙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并补缴社保。劳动仲裁后,官司又打到法院。
贸易公司称,他们并未辞退孙女士,老总的那句“气话”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思,公司也没给她办辞退手续。此后,公司多次打电话要孙女士来上班,但她没来。孙女士连续10天旷工,属于自动离职,不应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贸易公司老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就直接代表了公司。他在公司员工大会上,曾明确表示要求孙女士离开公司,这在法律上将被认为是他代表公司对孙女士作出的辞退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合同期内非因法定原因辞退员工将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孙女士经济补偿金4400元,并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