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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证 员工获赔偿

发表时间:2008-10-7 8:30:1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合同未续签 职工仍上班 后单位以没有岗位为由提出解聘———

  事件回放

  王先生在某印刷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库管员,劳动合同到2007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仍继续为公司工作。

  到了2007年年底,公司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口头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先生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对仲裁结果不服后,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王先生负责的业务结束,其拒绝公司给其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则提供了一份他与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明公司没有给他安排岗位就辞退他。录音内容为:经理称,什么时候通知你上岗,要等总公司通知我,所有的事情是总公司让我这么通知你的……

  审理结果

  王先生提供的录音证据有效,公司没有为王先生安排工作岗位就直接辞退他,应该赔偿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解读

  海淀法院民一庭汤苏莉法官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共有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王先生本人拒绝公司给其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但公司却没有证据。

  相反,王先生主张公司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了经理与其谈话的录音证据。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即视听资料,其内容也能证明王先生所主张的事实。

  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王先生主张的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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