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原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职员,后公司以其提供虚假数据,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由将其辞退。事后,郑某某向公司索要经济损失。日前,台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22.32元。 客户质疑数据,员工被辞退
郑某某2004年1月份受聘于福建某网络科技公司,双方分别在2004年1月、2006年1月和2007年2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0月,该网络公司应客户要求开展基站检查工作,委派郑某某担任该项目的泉州区域负责人。其间,公司因数据有误而被客户质疑,公司认为是郑某某提供了虚假数据导致了公司被客户投诉,遂在2007年11月12日辞退了郑某某。
2008年1月4日,郑某某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裁决,该公司要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33.2元,同时驳回了郑某某要求加班费的请求。网络公司认为,郑某某严重失职,造成了公司的经营受到了重大损失,辞退郑某某是依法对员工进行处理,公司没有义务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必支付经济赔偿金。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李洁淼 黄利敏
庭审焦点:数据是否有假
公司以“郑某某提供了虚假数据”为由将郑某某开除,因此郑某某是否向公司提供了虚假数据成为庭审的焦点。
在庭审中,郑某某称并没有提供储备站点的数据给公司。2007年10月,在为公司进行数据调查时,已经告知公司泉州地区的数据未统计好。但同事未经自己同意,就随意报送了一个数据给公司,正是该数据遭到了客户的质疑。该数据既非他提供,也不是他授意,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以“被告编造假数据提供给客户”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其要求不必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予以驳回。基于网络公司已经对郑某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郑某某也已经离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原告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故原告应按照郑某某工作年限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693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李洁淼 黄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