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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请员工走人 得奉上“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8-10-7 8:30:20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


单位辞退员工得到员工同意,或者单位单方面开人,仅仅将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就够了吗?很多用人单位可能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可是法律却不这样规定。日前,武侯法院审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表明:除了工资,单位还必须向离开的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哪怕员工只工作了一天,单位也得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干三个月走人

  给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2007年8月6日,张某应聘到一家营销公司工作,任客户服务部高级策划师,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8月7日,张某请假到医院看病,被诊断为眩晕综合症。此后的三个月,张某间断请病假11天。2007年10月26日,单位出具《试用期满通知书》告知张某:“您目前的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公司需要,请于10月31日前办妥移交手续离职。”

  张某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分别领取了8、9、10月份的工资。接下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费以及补发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到营销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辞退张某,依法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同时,单位应该为张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法院如上所判。

  干四年走人

  给四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今年40多岁的孙某于2003年11月到一家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双方仅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虽然孙某一直在此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7日,在公司员工大会上,孙某与公司的老板发生纠纷,老板即要求孙某离开公司。同年10月26日,公司发出公告:“关于孙某自动离职一事,经公司领导多次电话沟通,孙某都不愿回公司上班,公司只有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处理。”

  2007年12月14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又因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公司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400元(孙某离开前,月工资为1100元),补缴从2003年11月到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老板口头要求孙某离开公司实际上是代表公司对孙某作出的辞退处理,所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孙某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400元,并为孙某补缴2003年11月到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不给经济补偿金

  还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很多用人单位只知道不给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给了工资还得给经济补偿金呢?

  昨日,记者采访了这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只工作一天被辞退,单位也得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除了以上的条款,法律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陈畅 本报记者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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