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了职工的工资,职工无奈之下提出辞职,是否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答案是肯定的。昨日,巴南区法院披露了一系列劳动争议案。 徐财刚在2004年2月到巴南区重庆华鼎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工作,由于效益不好,他的工资及保证金共计1.1599万元被拖欠。去年9月25日,徐财刚以此为由, 和公司解约。去年11月,徐财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被拖欠的工资,但同时认为,是徐财刚提出辞职,华鼎公司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徐财刚不服,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华鼎公司自愿按被拖欠工资的25%加发经济补偿金。
沈君法官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种情形,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沈法官还介绍,该公司发生了19件劳动争议案,其中9件超过了60天的诉讼时效,所以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只好撤诉。针对此情况,本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比以前60天的诉讼时效大大延长。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