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8-10-7 8:18:17 来源: 作者:


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的复函
[ 作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章录入:admin ]
                            苏劳社劳薪函[2003]4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发办法的请示》(通劳社法[2003]1)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连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其性质由国有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区别企业不同时期的性质适用相应的规定分别计算、合并计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即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苏劳社法[2002]2)计发生活补助费;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的函》(苏劳社法函[2002]32)计发经济补偿金。

    
对在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时或者与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不再计发生活补助费。

    
特此函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年三月三日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