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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8-10-7 8:18:17 来源: 作者:


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 作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章录入:admin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请示收悉,经与省人大法工委联系,现函复如下:

    
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第二条(1)“对于19998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这里的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1999827日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2)“对于1999827日至20025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20025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是指2002512日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终止合同前本人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2002512日以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2002512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为标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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