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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律师]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章程参考

 

发表时间:2013/12/22 12:25: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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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

  3、 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 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

  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 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 本会主任;

  2、 本会副主任;

  3、 本会执行秘书;

  4、 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 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6、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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