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南宁律师:
我将一套闲置的住房卖给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1/3的价款,我们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来张某反悔,不想购买房屋,认为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因此买卖合同还没有成立。经多次协商未果,我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我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按你所述的情况,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要件,因此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出卖人依据合同要承担的义务是办理过户手续、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价金。因此你们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张某不继续履行合同将构成违约。
南宁房地产律师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确立一大原则,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这一原则,法院最终会判买受人履行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