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用案例解析未经验收就使用的表现形式[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推荐 电话:13878124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一旦认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在确定竣工日期的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质量责任也大大减轻。但是,何谓使用?法律对此未作界定。实践中工程使用的表现形式多样,发生争议后司法实践中对此所作的认定也各有不同。本文仅以厂房工程为例加以分析。
案例1:
上海某公司承接长沙某厂房项目,工程完工后,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了厂房。但承包方未能及时固定使用事实。在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后,承包方决定起诉。承包方在工商资料中调阅到一份业主申请迁址的资料,资料显示,在系争工程完工后不久,业主即向工程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将工厂由原址迁至系争工程所在地。在承包方起诉后,业主提起了工期逾期和质量损失索赔的反诉。对此,承包方向法庭提供业主迁址申请文件,并强调,业主申请迁址的行为表明,新址自申请之日即已具备使用条件,业主对工程质量已经予以了认可,不存在工期逾期;由于业主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了工程,因此,根据《解释》规定,承包方对于业主提出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承包方的意见,驳回了业主的索赔请求。业主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业主使用厂房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在未能及时有效固定业主使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承包方可通过收集其他间接证据证明业主实际使用或认可工程质量的事实。上述案例中的业主迁址申请是很有力的证明方式之一。
案例2:
2004年10月,上海某公司承接上海南汇区某厂房项目,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并约定合同价款包含总包配合费。2005年6月,由于总包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业主将其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委托由第三方施工。2006年11月,总包方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拖欠工程款。业主以工程逾期和质量损失为由提起了反诉。南汇法院依据2005年6月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墙涂料施工合同认定:在总包方完工后,业主已经将系争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使用,故第三方进场施工之日即为业主使用之日。据此,法院对于业主提出的工期和质量未予支持。业主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该起案例目前处于再审中。但从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来看,如果不同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之间存在先后衔接或者处于前后施工工序,那么在后一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时,即意味着业主对于前道工序质量的认可。当然了,如果前道工序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前道工序施工单位施工任务的完成,则前道工序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前道工序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的竣工;后道工序施工单位的进场施工也不能视为业主使用了工程。
案例3:
2006年2月,江苏某公司承接上海某厂房项目,合同约定工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同年9月22日。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中显示,2006年8月,业主将同时进行吊车、SKODA设备安装。2006年10月初,业主将吊车、SKODA以外的其他机器设备搬入厂房内。此后,业主一直以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未由拒绝付款。承包方按约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因工期发生争议。承包方主张,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2006年10月初业主使用厂房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但业主辩称,其搬入设备是经承包商同意的,且合同中约定了业主设备同期安装。仲裁庭审查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业主有权同期安装设备,但双方对于此类设备有特别约定;而业主在2006年10月初将约定以外的机器设备搬入厂房,业主的该行为构成对厂房的使用,因此,在顺延必要的工期后,承包方的工期并未逾期。因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了业主提出的工期逾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