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向负责承办开发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政府职能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三、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房地产项目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
四、房地产项目转让方式选择之利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
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其基本程序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合意外,还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房地产法、规划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种规费,原则上按交易一次的规定收取。因此,项目转让的成本高、手续繁琐。
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
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说,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来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这种转让方式是以转让公司或公司股份的方法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人变更,其基本程序是变更公司投资结构或股东,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规费,其转让成本低,手续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