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江西省内从事木竹加工活动,必须持有《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2012年6月30日,张某在未办任何时候手续的情况下,放在家里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邻居刘某认为锯末粉尘飞入家中,且有时张某加工到深夜,机器声响也影响休息,曾多次要求张某搬迁加工厂,但张某认为是放在自己的家中,与刘某无关,为此两家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12月12日,张某加工木材又到深夜1点多。刘某见全家人睡得都不安稳,怒从心生,操起一把锄头,砸开张某家的大门,将张某家的木材加工设备全部砸烂。事后经鉴定,张某的损失为11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张某非法开办木材加工厂,且严重影响了刘某家的正常生活,经多次交涉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刘某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张某虽然未办证开办木材加工厂,但该行为系行政违法,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刘某为泄愤报复,毁坏张某正在生产的机器设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刘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损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刘某的法益是受到了侵害,但显然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同,即均为毁坏财物。但两者所侵害的法益不同,关于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非法的无证生产依法应予取缔,其取得的收益本应收缴,因此,不论采何种观点,非法的无证生产都无法益可予保护。是故第二种观点欠妥。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财产所有权,无证非法生产的生产行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生产者的合法财产依法仍应保护。故刘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受害人亦有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朱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