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飙车过程中撞死他人如何担责

 

发表时间:2016/7/29 9:28: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刘某和李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刘某驾车逃走,李某驾车追逐。两人追逐到站前路时,刘某将一摩托车驾驶者吴某撞死。经鉴定,两人车速都达到110公里一小时。

  【分歧】

  对于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李某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刘某与李某二人作为成年人,在公共道路驾车高速行驶,相互追逐,对于可能会撞伤他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构成危险驾驶机罪。但是危险驾驶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刘某与李某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且刘某直接造成吴某的死亡,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李某直接定危险驾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和李某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行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由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速行驶、且造成撞死他人的结果,在实务中容易造成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其中其他危险方法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行为具有同等危险性质,且该种危险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高度盖然性以及紧迫性,会对国民产生严重惊恐性。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的竞速驾驶行为不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也不具有迅速蔓延性以及高度盖然性,因此,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最后,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当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发生伤亡的实害结果仅有故意,属于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对竞速行驶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危险是明知的,存有故意心态,但是对于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不存在故意心态,属于过失。因此,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追逐者李某则应定危险驾驶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龚谷婵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未履行安全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宁律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南宁律师关注:6月19日南宁民族古城路口发生的·男子酒驾致4死1伤被判死 法院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上一篇南宁律师:将盗窃财物质押他人变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下一篇南宁律师:帮助他人领取邮寄的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