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人郑立,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戴泽焱,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刘峻松,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戎,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被告人何佳,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无业。
2008年9月,被告人郑立与被告人戴泽焱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随后两被告人找到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峻松,要求被告人刘峻松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同年10月,郑立要求本公司技术部门开发一个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郑迪与刘峻松将FLASH视频聊天软件上传到视频聊天软件平台上,并于同年11月建立了两个视频聊天网站。2008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视频聊天网站(收费型一对一聊天室形式),并负责视频聊天网站的日常运营及管理,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视频聊天系统平台的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以及持续维护更新。协议还约定,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向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推广软件以使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建立自有推广渠道,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有权分享自行推广全部收入的65%等内容。
此后,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在原有一个聊天网站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三个网站,并进行推广,上述四网站最终都指向同一个后台数据库,该数据库由郑立管理。被告人何佳在视频聊天网站中负责招募专职女主播小姐,并对其管理,其管理模式为,专职女主播小姐分三组,每组9至12人,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何佳管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网民消费提成的20至27%;何佳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专职女主播的提成或专项提成。被告人张戎系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联系兼职女主播代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由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上网的电脑;兼职女主播小姐在家里或其他地方上网,其收入为网民消费提成。网民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必须充值2元进入聊天室与女主播聊天,而后,在网站上充值购买K币(虚拟货币1∶100)进入聊天室。
网民按照女主播的要求给她在网站里用K币购买虚拟礼物(如别墅、飞机等),按礼物的大小可看见女主播在视频镜头前进行的各种淫秽表演。三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利用所招募和联系的女主播、兼职女主播小姐进行淫秽表演牟利。截至2009年6月,上述网站注册用户记录达5703830条,进入聊天室的网民向郑立、戴泽焱在网站上提供的银行账互户汇款达232320笔,金额为14931089.39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由被告人张戎、何佳负责组织招募女主播和联系兼职女主播小姐,采取一对一收费型聊天室,在网络视频上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活动,从中牟利,且持续时间长、观看人数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张戎、何佳是组织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张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戴泽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刘峻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张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何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