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持假枪抢劫行为之定性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4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3年2月16日11时许,某市一偏僻之处,王某见李某(女)独自行走,遂生歹意。其用一硬物抵住李某头部,索取李某手机等物(价值约1万元),并威胁说,不许喊叫,否则开枪打死。案发后,查明王某作案工具为一儿童玩具枪,并非真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能否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刑法的该规定(肯定说)。理由是,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被害人一般都会高度恐惧,此时行为人所持的假枪往往能够起到真枪的效果,即能够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从而较为容易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顺利劫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下简称劫财)。特别在某些情境下,如夜深人静之时、偏僻之处、被害人瘦弱等,行为人持假枪往往能够非常顺利地得逞。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法益,有力打击抢劫犯的嚣张气焰,理应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的上述规定,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否定说)。主要理由在于,既然刑法特别规定是持“枪”抢劫而非其他,那么只能将这里的“枪”理解为真枪,即我国枪J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各类枪J,否则,刑法的这一规定便失去了意义。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类似本案的持假枪抢劫的案子多倾向于肯定说。对此,笔者认为,否定说才是合理和可取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不可否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使用假枪抢劫往往能够较为轻松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地劫财。即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假枪起到了真枪的效果。但犯罪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认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客观、冷静地对二者进行分析。就持假枪抢劫的情况而言,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所持的是假枪而非真枪;另一方面,从事实上讲,假枪的杀伤力无论如何也不能和真枪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刑法才特别将持枪抢劫这一行为手段单列出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毋庸置疑,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法益的侵害(包括侵犯和威胁——即侵犯的可能性),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虑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但这种考虑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和罪过来进行,否则就是客观归罪,结局必然导致罪刑擅断。

    其次,认定犯罪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尽管刑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持“真枪”抢劫,但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持“枪”只能理解为持“真枪”。这是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决定的,因为刑法用语虽然有其自身特殊性,但它同样是以生活中的普通用语为基础抽象而来的,既然如此,对刑法用语的理解就不能脱离普通用语而作随意解释,否则,刑法所规定的任何要件都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人们也就无法根据刑法的规定来预测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行为萎缩。这有违现代刑法基本精神之嫌。

    再次,退一步讲,如果仅仅因为效果类似就认为持假枪可以适用持真枪的有关规定,那么,如果行为人仅仅用布匹或者衣服包住一根小木棒或者手指头,从而做出持枪的样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岂不也可以说是持“枪”抢劫,从而适用这一规定?也许这种理解有点太离谱,多少显得有些荒谬。可是,这正是依照肯定说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因为假枪的外延本身就是无限大——只要不是真枪,都可以说成是假枪。可见,肯定说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肯定说的致命错误在于离开刑法规定本身来理解犯罪构成,这自然难以立足。

    值得说明的是,刑罚乃是一种重大的痛苦性的利益剥夺。普通抢劫行为本身就是重罪,持枪抢劫是其加重情节,因而更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故而刑法对其设定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最后,否定肯定说的合理性之后,必须对否定说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否则,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在笔者看来,虽然说持枪抢劫所持必须是真枪,但也不能由此得出必须是持有子弹的真枪这一结论。因为,一方面,既然刑法仅规定为持枪抢劫,那么就不能人为随意地添加限制性条件,即不能说必须是持有子弹的真枪。否则,人们可能会反驳说,如果所持乃真枪,但行为人将子弹揣在口袋里,还能说是持枪吗?另一方面,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持真枪抢劫,不管枪J中是否有子弹,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即是持“枪”抢劫。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追打他人致其被车撞伤是否构成犯罪
下一篇从本案析一般性质抢劫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