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构成抢劫罪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5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被告人刘志远得知某消防设备制造厂工人刘栋与同事孙玉堂争吵,即伙同华晓军等人至该厂找刘栋欲给其“摆平”此事,遭刘栋拒绝,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即向其索要“报酬”,索得“三五”牌香烟2包。被告人刘志远对其给付的“报酬”嫌少,对刘栋心怀不满,此后,多次至该厂找刘栋索要费用,其间于1998年8月,刘志远伙同华晓军、孙轶、王建将刘栋带至某服装厂门前殴打,逼其出具400元借条一张,限当日下午交款,同日15时向刘栋索得人民币200元。后又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逼其出具700元借条一张。同年10月的一天,刘志远伙同华晓军等人,又将刘栋带至市妇幼保健站附近殴打,迫使其出具500元借条1张。嗣后,刘志远等人多次到消防设备制造厂找刘栋,或在路上拦截刘栋,凭借条向其索取钱财,共索得人民币1300元。
【评析】
    凭借条索款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因借条的取得违法,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民事法律规范对该行为不但不保护、不支持,而且应予制裁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行为是否触犯刑律? 触犯刑律又构成何罪呢?如果将该行为与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割裂开来,则难以肯定。因此,只有将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的行为与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联系起来分析,就其应如何定性进行讨论才具有意见。根据本案案情,单从起因上看,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强迫被害人刘栋接受“摆平”服务,具有强迫交易罪的特征。若从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随意殴打和拦截被害人刘栋,强索所谓“报酬”、“借款”的情节上看,又具有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再从借条具有约期交付限额财物的特征看,被告人刘志远等人的行为又拟构成敲诈勒索罪。然而,纵观本案,笔者认为,被告人刘志远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如下:
    一、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具备抢劫罪的法律特征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在与被害人刘栋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逼其出具借条、凭借条索款等一系列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由此可见,刘志远等人上述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完全一致,而与寻衅滋事罪为了逞强好胜、发泄不满、寻求精神刺激等犯罪动机不相吻合。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刘志远等人以索要“报酬”为借口当场使用暴力,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栋,迫使其出具借条。被告人刘志远等人为劫取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刘栋实施暴力的犯罪手段,不但反映了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区别于敲诈勒索罪的显著特点。
    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被告人刘志远等人暴力逼取借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刘栋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这一复杂客体,是构成抢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征,同时又是区别于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的重要标志。
    二、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是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
    在抢劫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以是否劫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那么,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出具借条,是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呢?笔者认为应属抢劫未遂。一般意义上的借条,持有人是财物的所有权人、债权人,出据人是使用人、债务人;借条一方面证明了债权人已将一定数额的财物交付出据人使用,另一方面证明了出据人具有偿还的义务、持据人具有索要的权利。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取得了被害人刘栋出具的借条,并不等于取得了借条记载金额货币的所有权。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借条是财物权利的凭证,而并非财物权利和财物本身;出据人可以借条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应属无效为由,拒绝持据人的给付请求。
    然而,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通过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出具借条,然后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的行为,则是其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得财物,应属抢劫既遂。其实,自然延续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见,例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及行为人将窃得的物品出卖变现的行为,都是行为人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并不因为这些行为中含有欺诈、销赃成份而影响对行为人盗窃犯罪行为的定性。本案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在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时,从表面上看没有暴力或胁迫行为,但是,其多人多次寻找、拦截被害人刘栋,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要钱款,即含有如不“还钱”就要当场实施暴力的胁迫意图,是胁迫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被害人刘栋鉴于已遭其多次殴打,面临被告人刘志远及其同伙的淫威,必然产生如果不满足被告人的财物要求,将要再次遭受暴力侵害的恐惧。因此,不能把抢劫罪的胁迫行为,机械地理解为发出赤裸裸的如不答应财物要求就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的威胁。就本案而言,不能因为借条的取得违法,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而将凭借条索款的行为作为敲诈处理;亦不宜将被告人刘志远等人在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时,没有明确的当场实施暴力的胁迫性语言或动作,而认定其没有暴力或胁迫行为,进而否定整个案件抢劫犯罪的性质。
 
                                    作者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从本案析一般性质抢劫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仅致人轻伤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