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毒贩住处查获的毒品能否一并认定为贩毒数量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陈慧芳

    【案情】
    公诉机关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秀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夷山市新丰街道办里洋村程溪23号。1997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P罪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6年7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章秀华在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漂流码头、钓鱼湖草坪等地先后多次将毒P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干某、王某、吴某等三人,贩卖总量约3.1克得款1300元。7月28日晚,被告人章秀华在景区兰汤桥头贩卖毒P时被景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在其住处周围查获毒P海洛因37.75克,其中部份海洛因已被装成小包装,并标明重量。同时还查获锤子、电子秤、不锈钢刀片、吸管等作案工具。7月29日,被告人章秀华尿检呈阳性,表明近期有吸毒。

    【分歧】

    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章秀华的行为构成两罪,即其已贩卖3.1克毒P的行为构成贩卖毒P罪,在其住处查获的37.75克毒P属非法持有,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P罪。对该两罪分别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章秀华的行为构成一罪,即贩卖毒P罪。应将其已贩卖的3.1克海洛因和在其住处周围查获的37.75克海洛因一并计算为贩卖毒P的数量,予以量刑。

    【审判】

    武夷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秀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P罪,应将章秀华已出售的毒P数量3.1克和被查获尚未出售的毒P数量37.75克一并认定为贩卖毒P的数量量刑。遂判决:一、被告人章秀华犯贩卖毒P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追缴被告人章秀华的非法所得1300元,毒P海洛因37.75克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是在被告人章秀华住处查获的37.75克海洛因该如何认定,是认定为非法持有,还是该一并计入贩卖毒P的数量呢?

    第一种意见,是支持认定为非法持有的,其理由是:

    第一、被告人章秀华尿检呈阳性,表明其自己亦有吸毒,因此查获的37.75克尚未出售的海洛因中应有部分是留供自身吸食所用,不应一概全部认定为是用以贩卖的,故对该37.75克海洛因应认定为非法持有。

    第二、实行两罪并罚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章秀华贩卖海洛因的数量较少而在其住处被查获的海洛因数量较多,大部分毒P尚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刑法,贩卖海洛因3.1克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贩卖海洛因40.85克,是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非法持有的37.75克海洛因计入贩卖数量,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于被告人不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被告人章秀华住处查获的37.75克海洛因,应一并计入贩卖毒P的数量,其理由是:

    第一、在章秀华住处查获的海洛因中已有部份被装成小包装,并标明重量,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进行出售包装处理,主观上反映了其还在为再次贩卖毒P作积极准备,符合贩卖毒P罪的犯罪预备构成要件。因此,该37.75克海洛因不应孤立地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而应作为贩卖毒P罪的犯罪预备,一并计入贩卖毒P的数量。而第一种意见恰恰是忽略了这点。

    第二、毒P犯罪历来是我国政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国家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P和非法种植毒P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P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P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P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P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P罪。”本案中被告人章秀华已对其住处的部分海洛因进行出售包装处理,能够证明其非法持有的37.75克毒P是为了进一步实行贩卖毒P犯罪。因此,对该37.75克毒P应一并计入贩卖毒P的数量,以贩卖毒P一罪予以定罪,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该部分毒P尚未出售流入社会,且数量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这样不仅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心和意志,也更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尽管章秀华本人有吸食毒P,但其贩卖毒P3.1克谋利1300元,属于以贩养吸。根据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P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P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只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P的情节”。因此,在章秀华住处周围查获的37.75克毒P应当一并计入贩卖毒P的数量,而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P,但在量刑上要考虑其吸毒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拘禁熟人强要财物应定何罪
下一篇撤销缓刑后 徐某的刑期应如何计算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