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不能构成自首

 

发表时间:2008/9/30 22:24:0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李晓东 周启银
    [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盗窃后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周某因惧怕刑罚,于是逃往外地躲避审判,后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和亲友的劝说,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周某逃跑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刑罚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其归案接受审判毕竟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而是其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周某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如实供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该条规定,取保候审显然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本案中周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跑,虽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因已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故其行为不应属于自动投案,不能构成一般自首。
    周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特别自首。关于特别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即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役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已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二是供述罪行的特殊性,并非所有的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经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只是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而并非供述了其他罪行,故该供述行为不能作为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周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特别自首,其如实供述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虽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但不能构成自首,如实供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本案是否所有被告人均要为重伤害事实担责
下一篇本案如何确定线人及其刑事责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