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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井某的行为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1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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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份,胡某从朋友井某处借款20000元做农药生意,后因出现车祸,胡 某的生意赔了钱,井某多次找胡某催要,胡某都躲而不见,2005年农历腊月28日,被告人井某 得知胡某在家中,当晚便同弟弟胡某军持铁棍窜至胡某家,井某让开门,胡某的妻子不开,井某及弟弟翻墙进入,撞开房门,在未找到胡某的情况下,井某持铁棍威胁胡的妻子,索要欠款,并将胡的三轮车开走,并对胡的妻子说:这三轮车算3000块钱,这样你们还欠我17000元。尔后,驾车离去。案发后,被告人井某将三轮车退还给了被害人。

  在庭审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井某为索取欠款,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伙同他人携带铁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应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为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扣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本案被告人井某与被害人之间有明确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井某虽然当场使用暴力开走了三轮车,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从其到胡某家是为了向胡某索要欠款;在未找到胡后,才向胡某的妻子索要;在开车时又将三轮车的折价告知了被害人,并言明从欠款里扣除等情节可以看出。

  3、被告人为索取欠款,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也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4、本案若定性为抢劫罪,那么就应该是入户抢劫,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明显太重,不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的行为能相适应。因此,从这方面来说本案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吴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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