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8月的一天晚7时许,甲(居住在某煤矿附近,系某煤矿职工家属)以某煤矿风机运行噪音影响其生活为由,将该矿风机房门锁撬开,把正在运行的通风设备开关闸关掉。当时井下有17名工人。幸被人及时发现通风设备开关闸被关掉,只有4名工人因吸入有害气体中毒。经医院救治,几天后病愈出院。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是因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井下作业职工中毒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甲的行为并没造成井下矿工重伤、死亡。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而是行为人在实施追求其他目的或无目的的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容忍、不希望避免的态度。甲作为某煤矿职工家属,应当知道通风设备对井下作业的职工生命健康的重要性。甲以风机的运行噪音影响了其生活,只想着去关掉开关让风机不再产生噪声,于是在明知自己将该矿风机房门锁撬开并把正在运行的通风设备开关闸关掉的行为,会导致井下作业的职工发生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
其次,甲是危险犯,实施的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把煤矿通风设备的开关闸关掉,这一行为一旦实施就可能危及正在井下作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上完全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并且这一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最后,对甲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的行为虽被及时发现,但仍造成了四名矿工因吸入有毒气体而中毒,后经医院救治恢复健康,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对甲应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