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纠纷,判决被告黄某等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原告欠款本息7万余元。 2006年初,吴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从张某处购买起重机一台,货款16万元,分二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期交付了起重机,吴某如期支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后不幸去世。张某与吴能顺继承人数次协商未果后,将吴的继承人黄某、吴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吴某所欠欠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吴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依法交付货物后,吴某应按期付款,其死亡后,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