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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明珠"争夺继父遗产不尽孝心 母女对簿公堂

发表时间:2008-9-14 22:21:00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为继承继父的遗产,上林一中年妇女弃年迈的亲生母亲于不顾。生活无着落的老人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母女俩对簿公堂。1月29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该案。

    三十年前,蓝平中年丧夫为维持生活,带着年幼的女儿张文改嫁给邻村的李志,女儿也改姓为李。再婚后,李志将继女李文视若掌上明珠。李文婚后虽与蓝平夫妇分户,但两家人仍共同居住。李志拥有位于本村祖遗老房半幢、泥木结构二层房屋一幢、泥木结构一层店面房一间等共同房产。1999年李志病重。期间,在部分村干部和亲友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继承问题时,有将其遗产由李文夫妇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书写协议和遗嘱。2001年3月李志病故。为过上安逸富足的日子,李文毫不顾及母亲的生活,一心想要独占继父的遗产。于是李文指使丈夫托人书写遗书草稿,说蓝平夫妻共有的房产都归她继承,并从相关人员处加盖了私章和公章,并占用了新建房的大部分房屋和店面房。

    母亲蓝平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而李文在霸占继父的遗产后拒绝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为维持生活,蓝平一纸诉状,将亲生女儿李文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回自己应得的那部分遗产。李文认为,李志的祖遗老房屋半幢,是李志与蓝平结婚前获得的继承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其个人财产,她一口咬定继父李志在病重时曾表示将遗产留给她的意思就是口头遗嘱,根据该遗嘱,蓝平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系2001年3月死亡,此时其与蓝平结婚已20多年,其死亡时间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之前,故其婚前财产应依照其死亡时之法律规定认定为其与蓝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一半份额应归蓝平所有,另一半份额为李志遗产。李志在病重期间,有将其遗产由李文夫妇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李志作出该意思表示到死亡这一段时间内,虽病重卧床,而神智清醒,尚有语言表达能力,完全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其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遗嘱效力。因此,李志在生前未立有效遗嘱,该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李志遗产。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该案所涉房产由蓝平享有四分之三份额,李文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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