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一起立遗嘱人立书面遗嘱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和儿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件,法庭最终判决该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006年11月底,窦店镇下坡店村的赵某立下书面遗嘱,有一项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于2004年所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留给共同居住的二女儿赵某某继承。2007年1月中旬,赵某因病去世。得知该书面遗嘱内容后,赵某的妻子、赵某的儿子、赵某的大女儿对其他内容没有异议,但对轿车处理持不同意见。但赵某的二女儿坚持认为轿车是父亲用自己做生意赚的钱买的,他有权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经协商无果,2007年2月,赵某的妻子、子儿、大女儿将赵某的二女儿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赵某某返还共同财产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按照继承法规定对此重新分割。
法庭审理后认为,赵某虽然于2003年3月即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分居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该桑塔纳2000型轿车虽然是登记在赵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但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的妻子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该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终,法庭确认该遗嘱对桑塔纳2000型轿车处理的内容无效,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庭判后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对该诉讼标的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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