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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 夫亡妻仍有继承权

发表时间:2008-9-14 22:21:17 来源: 作者:


   2005年5月,刘燕与丈夫王明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王明分得价值2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6月28日,王明外出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刘燕与王明离婚诉讼的裁定。刘燕将其安葬后,王明的惟一亲人其弟王维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刘燕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王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明的遗产。  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刘燕与王明在判决前双方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王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明死亡之时,因此,刘燕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明的遗产。原告王维作为王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原告王维的诉讼请求。  此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任何纠纷只要一经法院判决,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其实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需有一定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限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刘燕与王明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判决生效前,即在王明死亡之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因此,刘燕继承王明的遗产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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