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9-14 22:20:59 来源: 作者:
2002年2月,射阳县阜余镇邹滩村50岁的妇女刘某,应被告张某年近九旬的父亲之邀做保姆。2006年5月,张父自书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张父年九十岁,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特聘刘某护理,刘某很负责任,克服家庭困难坚持为我服务,所以我逝世以后,银行存款归刘某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2007年1月,张父将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张各为3000元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刘某。2007年2月张父去世后,刘某持张父遗嘱和两张到期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时,因张某此前已向信用社提出异议,刘某未能取到存款。为此,刘某将张某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