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继承宅基地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之父在赵庄村原有三间瓦房,并持有1951年4月28日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64年赵某外出谋生,一直未归。1984年赵某之父病逝,其房屋因年久失修、无人居住而倒塌。1992年李某经村委会同意在赵某之父房屋旧址上建造瓦房三间,并于同年取得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2008年3月20日,赵某从东北回来向李某讨要其父亲的宅基地被拒。2008年5月19日,赵某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的宅基地,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原告要求继承宅基地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李某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