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养育子女,敬奉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不是无情的,法律是与社会善良风俗相一致的,并为社会善良风俗提供坚实的保障。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件遗产分割纠纷上诉案。
刘伟珍老人生前居住在南川区长远居委,1991年老伴去世后,因摔伤而双腿残疾的她居住在60多个平方米的老屋内。刘伟珍夫妻膝下无子女,但一生相继收养了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刘友山四兄妹。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由刘伟珍夫妻俩共同养大成人,刘友山则是在成年后由刘伟珍认的养子。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都在外地生活,很少回家。刘友山居住在离养母刘伟珍家不足100米的地方,但很少关心照顾刘伟珍。刘伟珍因腿脚不便,不得不另外请人照顾自己,但所请的人都没有干多久就离开了。2002年初,从乡下到南川区做小生意的韦烈丰经人介绍到刘伟珍家,住在刘伟珍家照顾刘伟珍。韦烈丰对刘伟珍的照顾得到了当地居民和刘伟珍老人的认可。2002年11月,刘伟珍老人找来村社干部和邻居作证,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韦烈丰,并签订了《扶养协议》,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韦烈丰提出用2000元买刘伟珍的房屋,老人同意后,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两份协议都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南川区公证处的同志和村社干部经常到刘伟珍家进行监督,韦烈丰的细心照顾让刘伟珍和周围邻居都很满意。2004年8月31日,刘伟珍老人去世。韦烈丰为老人操办了后事。同年10月,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韦烈丰与刘伟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该遗产纠纷案在当地人民群众中社会反响剧烈,群众对该案的处理十分关注,曾联名向法院写信支持韦烈丰。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分两次对本案进行了报道,重庆晚报也对该案进行专访报道。
一审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讼争房屋归韦烈丰所有,由韦烈丰支付给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分割其父亲旧遗产部分)、汪玉兰(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遗产折价近2万元。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均不同程度地对其养母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应对其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刘友山虽然与养母刘伟珍的居住地相邻,却对养母刘伟珍不闻不问,也未尽最后的生养死葬义务,一审判决刘友山不享有对其养母刘伟珍遗产的分得权,符合法律规定。韦烈丰照顾刘伟珍老人的行为既与社会善良风俗相符,又不违背法律规定,韦烈丰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刘伟珍老人可供分配的遗产为15979.6元。依据韦烈丰为被继承人刘伟珍所作的奉献、以及被继承人刘伟珍的心愿和社会公序良俗,韦烈丰应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得刘伟珍的遗产。因韦烈丰在本案中所占遗产比例最大,一审判决将本案争执之遗产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其支付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刘友山所得遗产份额作价款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