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5岁的被告李某,12年前将与弟弟共有的房屋赠与弟弟一人所有,弟弟去世后,见到弟媳(69岁)要独吞房屋所有权,便争夺房屋产权,被弟媳于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原告于某诉称,诉争的房屋是原告丈夫的个人财产,原告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丈夫去世后,原告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房屋应该属于原告所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查明,原告于某的丈夫系被告的弟弟,原告于1994年与被告之弟结婚。1996年12月,被告与原告之夫达成协议,将原属哥俩共有五间北房,全部归原告之夫所有。2005年1月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准备处分该房屋时,被告以房屋共有为由出面阻拦。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其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被告主张房屋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之弟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系死者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五间归原告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