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胡甲父亲早亡,10岁时随母亲改嫁到李乙家中。胡母与李乙又生两子李丙、李丁。后胡母与李乙在一次事故中双双身亡,年仅20岁的胡甲就负担起抚养两个同母异父弟弟的责任。李丙、李丁成年后都参加工作。李丙在一次事故中丧生,留下遗产4000元,死亡时未婚无子。李丁将哥哥的遗产据为已有,以胡甲不是亲哥哥、不能继承李家的遗产为由,拒绝胡甲继承遗产。胡甲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胡甲与李丙为同母异父的兄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与李丁共同继承遗产。
[律师的话] 我国《继承法》将兄弟姐妹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遗产。同时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相互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则有所不问。但继承遗产的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
本案中,胡甲作为李丙同母异父的哥哥,还对李丙尽了扶养义务,为李丙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李丙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胡甲、李丁共同继承遗产,且两人的份额一般应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