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老来婚姻比蜜甜 老伴遗嘱留房产
今年73岁的张老太太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离休干部董老先生由相识到相爱,不久,二老就决定组建家庭,共度晚年。然而,两位老人又担心儿女们会反对,于是商定结婚手续到外地去办。
董老在外地的一位侄子帮二位老人搞了假的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并为两位老人代办结婚登记。当时,婚姻登记人员觉得,再婚老人不好意思到场登记可以理解,就给办了手续。
婚后,张老太太随即搬进了董老的家。二老恩恩爱爱,相敬如宾。董老的8个子女也常来看望,对张老太太以“张姨”相称,当时他们并不知道张姨与父亲已办了结婚手续,而父亲一向严厉,使子女对父亲的私事不敢多问。
2000年5月的一天,董老对老伴说:“我已经是快80岁的人了,身体也不太好,不知还能活多少日子。这几年你对我很好,各方面对我都很体贴,我很感激。我没什么给你,这套房子就留给你吧!”董老是1938年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做事认真,不仅写了一份遗嘱,而且还办理了公证。遗嘱有如下文字:
现在我家唯一的财产就是郑州市石桥街的三室一厅房屋一套,在我百年之后,由老伴张玉枝继承。
2001年,董老一病不起。张老太太在董老最后的时光里,给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当年9月13日,董老与世长辞,留下与他共度了近6年美好时光的张老太太。
案情披露
婚姻无效,房产归谁?
董老去世后,张老太太与董家子女先是为一些事情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之后,争吵的焦点就落到了房子上。董家子女明确表示,张老太太在有生之年可以一直住在现在的房子里,但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他们愿意对她尽生养死葬的义务。
张老太太则坚持认为这房子是属于她的,董家子女不应该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的争吵越来越激烈,后来双方谁也进不了房门,老太太只得另到它处借住。
2001年10月中旬,张老太太将董家子女8人告到了法院,诉请法院确认她对房产的所有权。此时距离董老去世仅仅一个多月。接到法院的传票,董家子女非常吃惊:过去一直管张老太太叫张姨,她和父亲什么时候结的婚?而且父亲还留有遗嘱?董家子女开始对父亲的婚姻登记进行调查,很快了解到父亲与张老太太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都是假的,而且二人都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
法庭上,董家子女对原告与父亲的婚姻登记提出了质疑。但此时董家子女要求撤销父亲与张老太太违法婚姻登记的举报,有关方面的调查处理结果还未出来。2001年12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老先生对住房有处分的权利,董所立遗嘱有效;被告所述其父与原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遗嘱亦应无效,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房产归原告张老太太所有。
董家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这时,老人婚姻登记所在地的乡政府以两位老人的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撤销两位老人婚姻关系的决定。
张老太太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结婚近6年,夫妻恩恩爱爱,如今却被告知婚姻无效。老人非常伤心,后悔当年没有依法律办事。她更担心二审官司的结果:既然婚姻无效,官司还能打赢吗?
而此时,董家兄妹对二审却很有信心。他们在上诉状中称:父亲与张老太的婚姻无效,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张不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所立的遗嘱无效。
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董、张的婚姻被撤销,但涉案房产系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且董在生前已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处分,该处分是董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审认定婚姻有效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支持。
观察思考
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真正体现法律公正
董家兄妹没有想到二审会输了官司。在本案中,婚姻有效与否并没有影响法院对张老太太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继承人。本案中,张老太太与董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了,两位老人的关系就成了同居关系,张老太太就不能成为继承人。严格来说,董立的继承遗嘱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显然董老先生当初立遗嘱时并未预料到身后婚姻会被判为无效,假如当时他能意识到自己的婚姻登记因违法会被撤销,那么他完全可用遗赠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任何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追溯董老先生的本意,应该是将房产遗赠给张老太太。
本案终审判决不是从表面上简单、机械地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是从本质上对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了法律的本意,即追求本案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最大化,真正做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