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9 9:29:35
今年2月的一天,家住太平区的李老汉因病过世。没多久,一场七个子女与李老汉后老伴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便沸沸扬扬地开始了。
遗嘱起争端
这场遗产继承纠纷还得从李老汉生前的一段再婚生活说起。
1999年,李老汉70岁。这年5月,李老汉的前妻过世。一年后,有热心人给老汉介绍了岳女士,相处了一年多后,尽管七个子女因岳女士的年龄与其父相差悬殊等原因不怎么支持,但李老汉还是于2002年6月与岳女士登记结婚了。
更让孩子们感到不解的是,父亲在与后老伴儿生活了几个月后,就立了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大致为:“我有一处楼房,是与前妻的共同产权,在我去世后,将此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现在的妻子岳女士,别人无权继承。”这份遗嘱更加深了子女对这桩婚姻的不满。
矛盾焦点:房产
李老汉过世后,岳女士认为,老人生前立有遗嘱,自己对房屋理当拥有产权;而老人的子女们却认为,父亲生前没有征得子女同意便将家庭成员公同拥有的财产立了遗嘱,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要说李老汉留下的这栋房产,还真有些说道。原来,上个世纪80年代初,李老汉所在单位考虑他家人口多,生活困难,便分给了这套住房给他家,按当时的说法,这房属公房。1996年时,时值房改,公房才转为私房。要说李老汉的儿女们为何要和岳女士争个明白呢?问题也就在公房转私房这件事上。当时,李老汉的前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另过,老六、老七仍在读书,家中老四、老五成了顶梁柱。房改时,已经上班的老五李伟交了7000多元的房改款,事后又给家里装了电话,换了铝合金窗户共用去2万多元。当时李老汉和前妻说定,以后李伟结婚的话,这房子就归他。当时,兄妹几人都表示同意。后来,李伟结婚时就将此房作为了新房。李伟觉得,岳女士想“独霸”房产没有道理,因为房改时,共同居住的人都已有经济收入,自己的四姐李梅对该房也进行了投资,该楼房实际上是共同财产。况且,三姐李玲因有残疾,生活困难,父亲却未予考虑。因此,父亲是无权单方处置共同财产的。
岳女士见继承遗产有了争端,便一纸诉状将李老汉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并分割遗产。
法庭审理
太平区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对李老汉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进行了查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确立遗产范围时,应先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子女的份额划分出来,但李老汉在立该份遗嘱时却未考虑家庭共有人的财产及三女儿(李玲)是残疾人的现状,却将遗产指定给了岳女士继承,这违反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故李老汉所立遗嘱部分有效。
经价格部门认证,李老汉的争议房价值为5.1862万元。法庭认为,按着继承法及该案特点,该房产应按四人即被继承人李老汉、李老汉前妻、被告李梅、李伟共有。按房价5.1862万元四人每人可享有12965.50元。七被告与被继承人李老汉对老汉前妻部分遗产12965.50元按法定继承分别为1620.68元。故被继承人李老汉的遗产份额为14586.18元(12965.50元+1620.68元),考虑李玲身有残疾,缺乏生活来源,被继承人李老汉应给李梅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即14586.18元由原、被告等8人共同分配的数额1823.27元享有。按照李老汉的部分有效遗嘱,剩余12762.91元(14586.18元-1823.27元)由原告岳女士继承。
法院最后判决:价值5.1862万元的争议楼房由原告岳女士分得12762.91元;被告李梅、李伟各分得14586.18元,被告李玲分得3443.95元(1620.68元+1823.27元);其余被告各分得1620.68元。
楼房归被告李伟所有;李伟给原告岳女士住房折款12762.91元;给李梅折款14586.18元;给李玲折款3443.95元;给其余人折款162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