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生前欠朋友5万元的钱款,不幸身亡后,债主金先生在上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将朱妻告上了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令朱某的妻子偿付欠款5.55万元。
金先生和朱某夫妇是好朋友,2004年11月中旬,朱某要做汽车装潢等生意,因钱不够,向金先生提出合伙要求。金先生后觉得有发展,就同意注资5.55万元。但在做生意期间,他感到朱某处事独断专行,作为合伙人,他根本没有权利说话,这使得他逐渐感到心灰意冷。到了年底,金先生与朱某协商退伙。朱某当即表示要独自经营,愿意以5.55万元的价格收购金先生的合伙财产。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朱某提出暂时没钱,想过一段时间再支付该笔转让金。随后,他就写了一张借条给金先生,约定2005年年初归还。
到借条约定的时间,金先生上门向朱某催讨该笔转让金,却被他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巧的事发生了,2005年6月16日,朱某不幸因车祸死亡,这时,金先生不得不问朱妻拿钱。可是朱妻根本不肯给钱,她认为,钱是丈夫借的,跟她没关系。因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金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之妻支付所欠合伙财产5.55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以借条方式对金先生退出合伙前所投入的资金作了结算,因此,可以认定金先生的投资款已转化为欠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欠款应由朱某夫妇共同偿还。但由于朱某已死亡,故根据有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朱妻应当对上述欠款承担偿还义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