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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亲情协议”不能违法

发表时间:2008-12-30 20:50:18 来源: 作者:


  赡养父母不能分包

  家在浙江农村的谭老汉育有两个儿子。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2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2004年初,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谭老汉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05年底,谭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妻子离世后,谭老汉也因病住进了医院,先后花去医疗费6000元。因为大儿子家中经济困难,无力单独负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谭老汉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不料,二儿子以“分家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谭老汉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谭老汉与两个儿子达成的“分家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的医疗费6000元,由大儿子负担2500元,二儿子负担3500元,以后每月各出80元赡养费。

  点评: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谭老汉与两个儿子签订了“分包”赡养父母的协议,并以此免除了大儿子赡养母亲、二儿子赡养父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也包括来自老年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因此,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不能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

  “香火协议”不能侵犯妇女生育权

  2005年初,湖北农民张老汉的独子张某和儿媳林某登记结婚。2006年8月5日晚,张某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子的意外死亡,使老两口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几天后,老两口和已怀孕3个多月的儿媳“摊牌”,要她把张家的“香火”给留下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约定林某保证日后把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

  “协议”订立后,林某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于同年10月“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堕胎的消息,老两口把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夫妇与儿媳签订的“香火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点评: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林某在丈夫死亡后选择流产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合法处分。

  一纸协议解除不了父子关系

  鲁西某镇农民瞿某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瞿清随他生活。1999年底,瞿某与邻村寡妇吴英结婚并育有一子瞿长。2006年9月,瞿某病重弥留之际,在病房里约请两位律师立下口头遗嘱:“我有四间平房,两个儿子每人两间。”瞿某去世后,瞿清提出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吴英等人的阻挠,理由是瞿某和瞿清早年曾订有“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不再享有遗产继承权。

  原来在1998年以前,瞿清和父亲的关系一直不和,父子俩曾经达成了“自愿解除父子关系,父亲不用儿子养老,儿子也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子俩的关系有所缓和,父亲生病后,瞿清跑前跑后,精心照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瞿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其对两间平房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间平房应认定为瞿某的个人财产,其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原告按口头遗嘱继承遗产的判决。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据此,本案中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不能免除父子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瞿清虽与父亲有矛盾,但尚未达到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程度,后来也得到了其父的宽恕,所以瞿清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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